(相关资料图)
1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二十七条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,填写《机动车停驶、复驶/注销登记申请表》,提交相关灭失证明。
2、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注销登记,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
3、因机动车遗失无法交回号牌、行驶证的,车管所应当声明作废。
4、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,填写《机动车停驶、复驶/注销登记申请表》,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,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
本文到此结束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